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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下)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13日

  (3)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而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并最终筹划上市成功而产生较大的品牌效应或社会影响力,境外关联公司以此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品牌使用费)。虽然境内企业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1)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例如,企业以远高于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成本加成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企业以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劳务费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是固定的;等等。
  (2)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在境内的生产过程中,在专利技术或生产工艺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技术许可费;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企业与境外方共同研发无形资产,承担了主要功能和风险、分摊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但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于独立第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3)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例如,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公开市场合理的利率水平;企业因接受的债权投资比例超出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中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等等。

  (二)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
  1.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例如,企业接受的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内,但以通过网络(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为由申报非居民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劳务发生地直接确定为境外;等等。
  2.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例如,企业在劳务合同中通过虚列名目众多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费、培训费、佣金等)费用隐匿特许权费用,或者直接将特许权包装为技术服务;等等。
  3.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例如,企业将一个完整的劳务合同,通过“化整为零”、“连环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拆,造成每个合同都不构成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等等。
  4.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实际上接受了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特许授权,但通过向境外关联方高价购买材料和设备或低价销售产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抵消其本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而避免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及非居民纳税义务。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提示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该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确定劳务价格;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贡献度分析,以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该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各方对该无形资产的贡献度(特别是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确定无形资产以及相应特许权的价格。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以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一)真实性测试
  检查企业提交的合同资料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劳务合同中列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确认境外关联方是否为收取该费用履行了相应功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与避税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对于没有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二)必要性测试
  检查企业向境外购买的劳务或引进的技术或品牌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测试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三)受益性测试
  检查企业是否因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测试其支付的费用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匹配,对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于因集团协同效应而使企业间接受益的,若境外关联方未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不应支付费用;若境外关联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仅需对该劳务活动本身(不含协同效应部分)支付费用。

  (四)价值创造测试
  1.价值创造方测试
  检查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各方的贡献程度,若该无形资产是在境内形成的,境外方仅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且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企业不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若该无形资产为境内外各方共同研发,要测试境内企业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做出的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如该无形资产为境外关联方已有的无形资产,应考虑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应用完善、技术改良等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
  2.价值创造地测试。对境外关联方因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要确认该劳务的实际发生地,判断我国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具有征税权。

  (五)重复性测试
  检查相关合同资料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就同一项服务或同一项技术向境外关联方多次支付不同品目的费用。

  (六)补偿性测试
  1.成本补偿测试。检查相关合同资料,测算境外方提供的劳务成本,测试境外企业获得的劳务补偿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是否匹配。
  2.抵消交易测试。检查企业与境外劳务或特许权提供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抵消交易,确认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已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应对措施
  强化各级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方式,整合优化管理资源;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畅通与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着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开展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涉及到的税收风险管理。

  (一)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强化基础信息管理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企业必须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关联报告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要求,提供对外支付费用合同,对外支付费用备案表等信息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存在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境外关联支付费用较大或者在自我评估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也可在对外支付备案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而降低相应的税收风险。

  (二)依托国际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风险筛查
  浙江省已完成了覆盖反避税信息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等国际税收事项的信息化系统的全省推广应用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管理,通过分析相关费用支付与企业利润情况的负关联度定位重点应对目标,重点审核相关合同备案资料,分析跨境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防范与查处并举,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
  按照“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反避税防控体系的要求,充分借助反避税工作手段,在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对于低风险事项,加强反避税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整;对于高风险事项,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强化反避税服务职能,积极受理企业提出的合理预约定价申请。

  (四)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跨境支付税源监控
  1.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国税、地税、外管、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协作,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通过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并存在避税疑点的,应及时转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处理。
  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外税务机关发送的自动税收情报,核查我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积极发起必要的税收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获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向企业传达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观点和立场,鼓励中介机构引导企业提高税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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