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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房企装修样板房的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3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样板房发生的装修费和配置家用电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样板房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但是,为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如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用具等),应当作为存货单独管理,不得计入装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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