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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勿忘缴纳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4日

  前不久,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称因公司于2009年~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即小部分解禁的限售股),海南省地税局稽查局要求公司缴纳营业税、附加税费合计21395486.15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1157511.62元,并处相应罚款。就上述问题,海南椰岛拟申请行政复议。近段时间,一些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未缴营业税被调查、处理的案例频出,出售限售股仅是其中之一,相关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如何防范涉税风险,成为从事金融业务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多地税务机关对限售股转让征营业税
  在非金融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中,转让限售股是其中之一。近一段时间,企业转让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原因是多地的税务机关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
  中税咨询集团税务专家周长伟介绍,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执法口径不一致,通常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明确规定按照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一些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天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浙江省地税局发布《关于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的《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3号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一些税务机关则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转让限售股要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13〕138号)规定:“新大陆集团与新大陆生物减持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限售股,属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税局则通过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限售股的案例,昭示海南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
  记者了解到,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局对限售股转让缴纳营业税开展了清理工作,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共清理限售股企业301户,查补营业税17805万元,已入库营业税10286万元。
  第二种做法是企业缴税就收,不缴也不管,责任属于企业。这只是个别税务机关的做法。
  周长伟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做法,其根源是税收政策撞车,国家层面上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限售股买的环节还是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卖的环节是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减持限售股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北京大信中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总监杜雅兰认为,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分析,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要缴纳营业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需要在二级市场交易,即需要有股票的买和卖的行为。限售股也是股票,只是上市流通的时间受政策限制。
  拿海南椰岛案例来说,在“三安光电”上市前,如果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三安光电”公司股权,应适用财税〔2002〕191号文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在“三安光电”公司上市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表现形式转化为限售的股票,不再适用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缴纳营业税。
  业内人士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限售股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执法口径不统一,解释混乱,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了风险,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急切盼望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企业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政策。

  企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也要缴纳营业税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A股上市公司投向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超600亿元,发放的委托贷款超过300亿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金融企业对金融业务趋之若鹜,企业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福建省地税局相关人士指出,福建以实业为主的上市公司介入金融业务已经蔚为壮观,随着金融业务盈利水平不断提升,上市公司借金融业务的公允价值调节业绩、放大财务杠杆、做大市值的行为也逐渐普遍。福建省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相关非金融企业必须关注其从事金融业务的营业税风险。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间借款,借款未缴营业税成为被处罚的“重灾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久前福建一家集团公司旗下的某假日酒店收到了税务局发来的罚款通知书,不禁傻了眼。原来,该集团旗下的某石化机械厂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景气度下降等原因,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经过考虑,集团决定,石化机械厂向假日酒店借入资金1亿元作为周转之用,酒店向机械厂收取1000万元费用作为资金占用费。然而,在具体操作时,假日酒店因未申报缴纳这笔资金占用费的营业税而被地税局要求补缴营业税5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50多万元。
  两家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资金借贷为何还需要缴纳营业税?酒店的财务人员邹先生感到很是纳闷。福建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给企业做了详细解释:石化机械厂与假日酒店虽属于同一集团,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借用资金周转并且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不能视作内部资金调拨,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用,资金占用费就相当于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征营业税,所以取得的这笔资金占用费应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无论以何种名义)应为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假日酒店取得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未缴营业税也时常被罚。
  近段时间,有少数企业因为炒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经了解,这些企业并非故意不申报纳税,而是根本就不知道炒股需要缴纳营业税。在一般的情况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等业务,是由特定的机构或者企业去做的,也就是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去完成的,但是现在的情形是,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有投资业务了,有些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
  企业炒股要缴纳营业税,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呢?
  在2013年12月1日前,对于金融机构的政策是同一大类的以1年为期限进行正负差抵补,年末仍为负数的可以申请退税。但是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处理和操作,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征管,实际上是以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汇总所得确定计税营业额,若一个会计年度内出现亏损,则无须缴纳营业税,但亏损不得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只有一个会计年度内整体出现赢利,就该赢利征收营业税。因此,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上述规定,在2013年12月1日前,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从2013年12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此外,近年来我国的信托产业发展迅速,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非金融类的企业,如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等将闲置的资金到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去购买信托类理财产品。比如:厦门一家主营商场、酒店设计的企业通过某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借与一家A公司使用,信托产品的条款中规定了预期年化收益率,A公司将按照信托计划履行相关义务,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而A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一般也将该笔利息支出费用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A公司因为经营情况不佳,没有按计划约定履行甚至造成设计公司本金亏损,也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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