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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资金成本加价收入能否作为收入开票?

添加日期:2013年10月14日

问:我单位属于销售企业,由于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压力较大,准备对客户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按贴现计算加价收入(即对客户确认加价手续),即:货款+资金成本=开票收入,把计算的贴现成本算入货款中统一开票,这样做是否有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贴现息,属于价外费用性质收费,可以一并作为销售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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