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21日
问:自有房产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除土建项目外,监控系统、门楣等是否也应计入房产原值?第二次装修又如何计入原值,是直接计入还按与第一次装修费之间的差额计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自有房产装修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增加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系统、门楣等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对于初次装修,装修费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的,应增加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监控、门楣等附属设备,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缴纳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