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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地产预售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18日

  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局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收入4400余万元,但没有将这笔预售款按规定计算毛利率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对其做出了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的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根据上述《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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