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约定到期未支付的利息勿忘代扣个税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11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开展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5月,由于资金紧张,向公司股东借款。协议约定,企业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向个人借款一年,到期还本付息。2015年5月由于企业资金依旧紧张,便与股东协商延迟半年支付借款本息。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按季将应付利息计入股东个人往来账户,但是,在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时却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财务人员则认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在支付个人利息所得时再扣缴,预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暂时不扣缴。
税务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