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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征收管理类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企业名称变更后,发票是否能用?

问题:甲方给乙方开完发票后,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信息后,这张发票是否能用?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据此,乙方公司名称变更,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依法变更后开具的发票为变更名称的发票。

第三方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问题:我们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常从我公司采购设备,去年我们业务需要,从A公司买了一批设备,并双方同意从A公司欠我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但是问题来了,对方有一个母公司B,用B公司给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导致无法销账,请问这如何处理啊。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此,贵公司从A公司购买设备但取得第三方B公司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进项抵扣。

根据三方协议会计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应收帐款——A公司

跨年收入发票开具问题

问题:去年发生的业务收入今年要开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据此,跨年收入可在次年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次年填开时间。摘要栏可注明确认营业收入所属日期。

向销售方收取的罚款,开具劳务费专票冲应收,这样做可以吗?

问题:客户对我们公司的罚款,给我们开了张劳务费专票冲应收,这样做可以吗?需要补一份劳务合同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根据合同协议,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罚款,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应开具收款凭证,作为入账核算的凭证并税前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问题:我们是小规模营改增公司,国税的税控机,我们自己是可以开开发类发票也可以开产品类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据此,贵公司应按税务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为自开具发票。对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代垫关税单据抬头,如何处理才能收回代垫款?

问题:A公司给B公司代垫关税,结果拿到的关税单据上开具了A公司的抬头,B公司要求单据抬头是B公司才能把支付代垫钱给A公司,海关又不肯换,请问A公司如何处理才能收回代垫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对海关代征关税开据的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有效。否则,A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代交的关税可向B公司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拆迁取得的各种补偿费用,开具何种发票?

问题: 取得搬家损失费,机械设备补偿款,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费,提前搬家奖励,拆迁补偿,拆迁补助,重点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 开具何种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被拆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以及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搬家奖励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应开具收款凭证,不予开具发票。

取得第三方开具发票,是否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A公司为转租写字楼公司,B公司为餐饮公司,C公司为租户。C公司在B公司就餐,餐费交由A公司,A公司开具餐饮管理发票。然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取得的餐费,B公司向A公司开具餐费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 B公司向 C公司提供餐饮服务,但向A公司开具餐费发票,以及A公司向承租方开具餐饮管理发票,构成了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公司和A公司虚开发票,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A公司和C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开办费发票抬头开具投资方能否转到餐馆入成本?

问题,我公司是投资公司投资一家餐饮企业,前期开办费由我公司代付,发票抬头都是我公司的名字,做账时入应收账款-某餐馆,等餐馆取是营业执照后我公司能否把前期开办费转到餐馆入成本?我公司冲减应收账款。

答:开办费发票抬头为投资公司,无论会计如何处理,被投资单位不予税前扣除。

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洗车房给客户开票的吗?

问题: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服务平台,就是类似于滴滴打车那种,他是做洗车服务的,客户直接支付钱给他们公司,然后客户去洗车公司洗车,打个比方他收客户十元钱,钱是直接打到他公司的,他要支付海洗车公司九元钱,他只赚一元的差价。他问他该怎么做账,是按一元做收入,还是按十元做收入。如果客户要票的话,这种业务应该是洗车房给客户开票的吧。第三方只给洗车房提供手续费的发票就可以吧。

答:第三方代销洗车服务

借:银行存款    10 

贷:代理业务负债   10

与洗车公司结算

借:代理业务负债  10

贷:银行存款  9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1

按上述账务处理,洗车发票应由洗车公司开具,手续费收入应由第三方开具。

若由第三方向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

与洗车公司结算

借:其他业务支出   9 (洗车公司向第三方开具洗车发票)

贷:银行存款  9

企业公示信息的纳税总额,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问题:企业公示信息的纳税总额含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吗

答:纳税总额是指在国、地税实际纳税总额,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但不包括减免税额。

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5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5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出具清税报告?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注销需要出具清税报告吗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做菌类批发在工商网上注册,如何填写  

问题:在北京新发地市场注册公司业务是做菌类批发的在工商网上注册属于其他批发业还是水果、蔬菜批发

答: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据此,经营食用菌批发的,工商注册属于果品、蔬菜批发类。  

2013年的报表最晚什么时间公示到工商局网站?

问题:2013年的报表最晚什么时间公示到工商局网站?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4号)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10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第二条规定,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101日至20156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2013年的年度报告(报表)应于2014 101日至20156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

关联方同期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关联同期资料是什么

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四条规定,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从境外直接采购原材料和中转采购,税收负担上有什么区别?

问题:A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从境外(不含香港)购入,B企业为A企业的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原材料从境外直接采购和通过香港的控股公司中转采购,两种方式在税收负担上有什么区别?

答:A企业进口原材料,无论直接进口还是转口的,税负是一致的。关联企业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向税务局提交什么材料,以及在何时提出?

问题:申请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什么材料么?2013年的一般是在2014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并且申请下来呢?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审核。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所当场指导其正确填写。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填写信息表入库金额与实际入库金额不符的,应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予以说明。在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手续费支付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有什么后果?

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8号)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此,企业发生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五大亮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10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条例》中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税务机关对D级的纳税人有什么限制?

问题: 哪些行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对D级的纳税人有什么限制?

答: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如下:

1.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2.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3.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5.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6.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7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8.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9.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10.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11.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12.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13.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5.非法代开发票的;

1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20.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21.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22.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24.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26.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2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28.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29.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向工商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是什么?

问题:取消工商年检,向工商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是什么?何时报?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据此,企业应于每年11日至6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一)-(六)项向社会公示,(七)项内容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财政登记证吗?

问题 :外资企业一定要办理财政登记证??

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只设置一个普通合伙人,那么此普通合伙人可以试有限公司吗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依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法律另有规定,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公司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是自然人股还是法人股比较好

问题,A公司被B公司的股东收购,资金是由B公司出资的,A公司收购以前是乡政府的,收购以后改制成有限公司,股东与B公司是同两个人,请问对于A公司有什么好的股权架构?对于这家A公司,是自然股还是法人股比较好?

问题所述,两个不同的收购主体,其会计处理:

1B公司出资收购A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贷:相关科目

2B公司法人股东收购A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贷:相关科目

A公司

借:实收资本——乡政府

贷:实收资本——B公司或B公司的股东

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支付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法人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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