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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综合类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如何确定完工程度?缴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企业基本情况

1、高新企业、生产制造为主

2、产品为超声波热量表,为嵌入软件产品,分硬件及软件部分,软件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3、业务描述:在销售超声波热量表等自产产品的同时,需要提供施工安装服务。施工中会向外部购买一部分产品及配件和辅助材料,向外分包一些安装业务。

问题:

1、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2、如果我方客户坚持要求我们提供施工发票,至少是一部分,如何处理?如何操作一部分产品增值税发票,一部分施工发票才合理?

3、如果为混合销售,在对外开票时,硬件部分名称及金额如何确定?辅助材料的成本如何开?

4、施工业务收入常常会时间较长,收入确认的时间如何确定?

5、即使完工,验收还需要很长时间,验收后收款也需要很长时间,收入确认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6、如何确定完工程度?不验收也要确认?---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与实际不符怎么办?是否需要补充协议?

答:1、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据此,企业销售自产的超声波热量表和嵌入软件产品并同时提供设备安装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无论安装业务是自营或外包,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其销售自产货物应计缴增值税,提供设备安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分别开具增值税(超声波热量表和嵌入软件产品)和营业税(设备安装)的发票。

2、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和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外国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境内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吗?

问题 A公司是B公司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委托B香港公司在香港提供咨询或服务,给香港汇款要交代扣代缴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上述咨询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提供其他服务,应缴纳营业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外购药品卖给员工(未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交何种税?

问题:那外购药品卖给员工(没有提供医疗服务)的需要缴税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未提供医疗服务出售药品(外购、自制),属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出口产品定价,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问题:北京向香港出口产品怎么定价,例如北京出香港100万,香港交易500万,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合理调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是否有政府补贴或者奖励?

问题: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面的业务或者是项目是否有政府方面相关的补贴或者奖励?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4号)第十八条规定,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产业化的暂行办法》(海政发[1999]51号)规定,

 二、支持对象经海淀试验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及所有制性质,符合条件者可提出申请,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新技术企业积极申请。拨付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支持的范围

3.资助补贴:主要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及老产品的升级换代过程中对科研开发投入的资助补贴。要求产品必须选项准确,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规定,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用汽车对外投资涉及到哪些税费?

问题:公司用其名下的汽车对外投资,除增值税视同销售外,还涉及到哪些税费?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企业用汽车对外投资,应视同转让财产,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无收入只是研发,交税合理吗?

问题:一家在海淀区成立的外资公司A公司,母公司B公司在美国,A公司是母公司的研发机构,没有任何收入只是研发,研发资金来源于母公司通过增资进来的实收资本研发成功的产品给总部现税务局的说法是:连续5年亏损,不能没有收入,要不然哪来的钱研发,增资进来的也有可能是收入,自己回去查查到底有多少收入,要交多少税。税务局的说法合理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研发的机构、场所给外国母公司进行研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佣金的判定标准及与技术咨询服务的区别

问题:个人佣金怎么能判断呢?合同注明的。我的意思是:我完全可以签成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合同、去国稅代开发票、这样稅应该少些。不知是否正确

答:佣金与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有如下本质上的区别: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支付个人的佣金扣除限额比例? 开增值发票吗?

问题:20l4年支付给个人的佣金,税前扣除比例还是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吗?得到佣金的个人必须提供发票吗?国税能给开关于佣金的增值发票吗?还是只能到地税开地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个人佣金支出,不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凭服务业发票税前扣除。

个人利用信息或技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到主管地税代开发票。

在香港做互联网推广,请问香港公司交哪些税?

问题:公司和香港一家公司合作,香港公司为其做互联网推广,现在款已经支付到香港,但外管局想要银行支付的相关手续,请问客户需要代香港公司交哪些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为境内企业做互联网推广,若利用广告形式推广,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据此,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单位租用个人车辆,个人交税吗?

问题:如果单位租用个人的车,付给个人租金,个人交税吗?如果交,什么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汽车,应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资金拆借涉及什么税

问题: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无息?涉及什么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为新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是否涉税?

问题:新公司还没有申请下来,关联公司为新公司买的固定资产入了关联公司的账,通过什么账务处理可以把固定资产转入到新公司账面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的购买方是关联公司!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关联公司为新公司买的固定资产,无论以投资、无偿赠送、融资租赁转入到新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的计税基数确定?

问题: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计税基数是销项减进项后的数还是开票的销项数来计算啊?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据此,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计税基数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减进项后金额。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

问题:工资表上如果基本工资是4000元,加上绩效,加上各种补助,工资合计为7000元,那么能否按4000元算做医保社保基数?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明确了,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统计局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不论是否计入工资表,应为7000元。      

“买房送车” 如何入账和税务处理?

问题:房地产公司开展”买房送车“活动,1、购进的车辆如何入账,进项税额怎么处理。2、”买房送车“送出去的车辆流转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中跟”买房送车“最接近的一项就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这里“无偿赠送“似乎很牵强。3、还有就是发票如何开具,需要分着开吗。

 答:1房地产公司以“买房送车”购进的车辆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汽车(包括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买房送车”不属于捐赠,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而属于兼营。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分别计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

“买房送车" 发票开具问题?

问题:房地产公司开展”买房送车“活动,销售机动车有资格限制吗因为卖车是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房地产公司可以开具吗。

答:目前,对经销商销售机动车特殊的资格限制以及落户手续的办理,由此,房地产公司可不做购入汽车核算,从业主的实际收款额中将支付汽车款转入代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核算。经销商直接向业主开具发票。

若将送车作为代收款项核算,无论会计如何处理,代收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未拆迁完能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手续吗?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到地后没拆迁完能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手续吗?

答:《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无论是否拆迁完毕,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地下车库成本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地下车库成本扣除的问题,土增清算和企业所得税这块是怎么处理的,

答: 1、土地增值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是指办理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关于转让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青地税函〔20134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除浙江、广西外)同时,应分担的开发成本费用不得计入扣除项目。转让有产权的车库(位),应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明确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除企业单独建造、单独核算的车库外,对于利用地下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以及利用地面道路等划定的车位,均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了开发成本中,因此无论开发企业以何种方式取得有关车库、车位的转让收入,均应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得再重复扣除成本。对于采用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租金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公司分立过程中,把房产分立出去,涉及哪些税?

问题: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公司,把公司的房产分立出来到另一个公司,这个过程需要交税吗?税务局说要交土增税之类的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三)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通过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属于产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若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分立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纳税?

问题:企业分立,将现有公司的部分房产分离转让给新的公司,这种情况需不需要交税呢?地税的人说这样需要把房产过户缴纳相关税种,视同销售。 在网上查是不交税的,企业分立不征税的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四、(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被分立企业依法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除外)。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吸引合并或新设企业等哪种方式税务更为优选

问题:A公司,是内资企业,股东是两个台湾人,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96年设立的,现在净资产有2100万左右。B公司,是外资企业,投资方是香港跟外国公司,注册资本66万美元,2007年设立的。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想消掉A公司,是通过吸引合并,或是新设企业等哪种方式税务方面更为优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采取吸收合并方式,A公司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 公司,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若符合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四),可以选择特殊性处理。否则,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月销售额的确定是按全额,还是差额?

问题: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请问老师,劳务派遣公司对月销售额的确定是按全额,还是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据此,按税法规定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对月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是按全额计算。

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其他税?

问题:月销售收入小于3万的小企业免营业税,免的这部分营业税需转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那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还需计提,转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吗?

答:《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直接免征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建税及附加税、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随军家属优惠?

问题:从事个体经营就是单指个体工商户吗?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随军家属优惠?

答:个体经营指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随军家属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问题:现在军人家属创业(主要卖军队日常用品)有什么税收优惠,成立何种性质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查了几个文件有点不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增值税减免,附加税金是否也减免?

 问题: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如可以减免,计提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城建地方教育等税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填写地税减免税申报表?

问题:如果开发收入产生增值税减免,地税申报减免税表中要填写城建及教育附加减免金额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各税费的减免税申报。不同的税种税目代码的业务应分行次填写。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吨计税的在‘课税数量’一栏填写吨数,‘计税金额’ 一栏填写辆数;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数量或金额)都填在“计税金额”一栏。审批性减免: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就所享受的减免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对具备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作出准予享受相应税收减免优惠的决定;法定性减免: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事项,且税收法规未规定纳税人应就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享受的减免税事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据此,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不征收城建及教育附加,不属于减免城建及教育附加税,无须填报地减免税表。

企业出租职工住房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我公司为解决外地职工的住宿问题,2013年在厂区内新建的一幢三层的职工宿舍楼近日完工交付,公司将于2014年起采取免费或低价出租的方式给职工使用。请问,企业职工宿舍上述租赁行为能否享受相关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规定,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如:《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规定,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职工宿舍若纳入公有住房或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优先股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 :什么是优先股 其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投资公司是否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问题:投资公司可以收款放款吗

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据此,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由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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