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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营业税二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企业出售域名,是开具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票?

问题:企业购买域名,域名的销售方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呢?税率是多少啊?

答: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据此,企业提供域名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引荐项目并协助融资,属于营业税范畴吗?

问题:甲乙双方项目合作,乙方引荐项目,并协助做融资,以甲方公司签约,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分成,这个应该属于营业税范畴吗?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据此,乙方利用信息或技能为甲方引荐项目、协助融资,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支付个人兼职的讲课收入,涉及哪些税?

问题:关于支付给个人兼职的讲课收入,企业入账需要代扣个税外,还需要去地税代开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吗?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据此,单位支付给个人兼职的讲课收入,除代扣个人所得税,到地税代开发票应按服务业_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充值话费开出的票,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票?

问题 :企业给客户充值话费, 他们再跟移动结算, 说移动已经是营改增范围 那企业给对方开出的票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票?

 答:关于代销电信服务涉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据此,企业代销电信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无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若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收取的管理费,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啊?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据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合作经营是按全额算收入还是按分成之后算收入?

问题 :客户和合作商户共同经营一直支付平台共同收取手续费应该算收取之后再按比例分成客户问他们是按全额算收入还是按分成之后算收入

答:关于合作经营涉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据此,企业之间合作经营(除邮政电信单位外)统一收取价款的,按取得的全部手续费收入,由统一收取价款单位计缴营业税。分成收入单位或个人按取得分成收入,应计缴营业税并向合作方开具发票。

代销话费充值卡,如何确认收入,如何缴税?

问题 :公司从移动、联通、电信等代理商处购买话费充值卡,销售给下游代理商,因从上游的代理商处拿不到发票,销售时也不给下游代理商开发票。按销售减进货的差额确认收入,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现有些下游代理商要我公司开全额发票,请问如何确认收入,如何缴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代销话费充值卡,属于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取得发票话费充值卡金额其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若无法取得话费充值卡发票,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产权调换不补房款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问题: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答: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是指开发商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一种安置形式。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即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中公式中的工程成本不包含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成本。但是,采取该方法核定计税营业额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开发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立项;二是开发商必须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三是开发商必须是无偿地向原居民转让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取得的拆迁补偿,哪些是免税的?

问题:被拆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开发商支付的,哪些是免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被拆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退役士兵开饭店,是否可免缴营业税?

问题:我是一名退役士兵,目前打算自谋职业,开个小饭店,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止,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饭店,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免征8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售外购药品,是否需要缴税?

问题:营利性医疗机构外购药品在卖出是否需要缴税,缴什么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药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不超过 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问题: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由此,非企业性单位适用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以纳税发生退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今年10月份给客户开了一张20万的服务费的发票(物业服务,缴纳营业税),11月份缴纳了相关的流转税,到了年底客户那边没有钱支付这笔款项,又不想挂应付账款,因此要求退票。请问,已缴纳的相关税费怎么处理,确认的收入怎么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主营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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