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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㈡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六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七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㈡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㈡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 

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㈢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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