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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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