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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14日

 1、问:该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销售人员进行奖励,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去外地旅游,所有费用公司报销,财务人员咨询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营销人员报销的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问:企业雇佣大学生假期打工如何缴税
    答:在校大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假期打工和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假期打工属短期工,获得的收入将按“劳务报酬”的标准进行计税。具体计算方法是:
  一次性劳务收入在800元以内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收入超过800元的,须缴纳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下时,所缴税金=(总收入—800)×20%;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所缴税金=(总收入—总收入×20%)×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率是20%。

  3、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占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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