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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存货核算应注意七个问题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4日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行政单位日常会计实务处理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之一,目前,核算中有7个问题容易混淆,应引起财务人员的注意。
  并非所有存货都要通过“存货”科目核算。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的实际成本。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对于两种看似存货业务而明确其不能通过“存货”科目核算,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购入存货的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尚未付款购入存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 —存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 款”等科目;对于尚未付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行政单位对购入存货实际支付的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尚未付款的未作经费支出处理,作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科目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置换换入的存货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方式不同。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置换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对于支付补价代表换入存货的行政单位一项资产的减少,按照借贷记账法记账原理的要求,必然会引起另外一项资产的增加,所以应以加记的方式计入置换换入存货成本之中。相反,对于收到的补价代表换入存货的行政单位一项资产的增加,按照借贷记账法记账原理的要求,必然会引起另外一项资产的减少,所以应以减记的方式计入置换换入存货成本之中。对置换换入的存货区分支付补价或收到补价两种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入成本方式,也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入账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对行政单位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区分4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确定方法,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委托加工的存货运输费计入成本方式的全面性。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对于运输费强调的是往返两个方面都要计 入,不可只将单程运输费计入存货成本的错误做法,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准确、全面。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确定的严谨性。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存货发出时应严格遵守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计价方法,体现了核算的严谨性。
  存货盘盈、盘亏处理方法的精准性。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存货,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的存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于行政单位发生存货盘盈、盘亏业务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符合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程序,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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