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

反避税升级:税总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4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中国从2008年1月1日施行就《企业所得税法》时,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在中国尚属较新的领域,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税务机关在过去6年多的时间中,在一般反避税调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迫切感受到出台一套统一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办法》旨在为一般反避税条款提供详细的程序操作指引,以便建立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
  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也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掌握启动一般反避税的尺度。
  此外,《办法》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主要目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个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为一般避税安排,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经济实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就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此外,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判定及纳税人自我评估,《办法》也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及特别纳税调整,但不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本《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权限管辖
  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复杂性,一般反避税的立案调查和最终结案都需要经过税务总局的批准。主管税务机关的立案申请,以及不予调整或初步、最终调整方案都需要分别层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审核决定。这与现有的政策规定也是一致的。
  《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反避税安排同样适用本办法。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0125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