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间正常经营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4日

  问: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七、……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0〕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属国地税联合核发且已被地税机关封存的除外)并进行实地核实。恢复经营前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达到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停业期不足1个月的,依照定额按日计算并征收税款。停业期限届满,未提出续停业申请或复业报告的,税务机关按正常业户管理。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23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