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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分期领取年金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0日

  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前段时间因公负伤而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所在公司向我支付了伤残补助金,请问这笔伤残补助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江苏地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若企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期领取年金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分期领取年金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地税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的规定,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上述通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即先按照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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