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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可否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您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属于劳务报酬,不是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并取得合发的票据,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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