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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7日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国家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涉及的政策还包括: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 ]70号)。在对研发支出进行实务处理时,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不少差异,对此,笔者特对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三新”支出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以前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4.财税[2013]70号将基本保险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明确了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详细规定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扣除。在鉴证方面,财税[2013]70号规定,新增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使用对象及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企业是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研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假若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将导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归集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能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企业除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外,还需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方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6.其他费用的归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核算
  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基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2.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
  (1)结转费用化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案例】宏盛公司2013年累计研究开发项目支出26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6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该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该项新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摊销。
  (一)会计处理
  1.发生研发支出时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260
  2.12月31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6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60
  (二)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2013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6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数为90万元(6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300万元(200×150%)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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