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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进口重装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7日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相关调整。
  据悉,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七个文件,是六部委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对2009年出台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的调整。依据《通知》附件,此次修订工作中,六部委新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修改,废止了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以下简称财关税[2012]14号),以及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以下简称财关税[2013]14号)等3个文件。新实施修订的相关政策实施时间均为2014年3月1日。
  《通知》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内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所列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的,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有关规定,公开了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管理、操作流程及依据等方面的信息,并简化了企业申请手续,规范了申请文件格式及要求,有利于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通知》强调,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制造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工信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应在2014年5月15日前将制造企业或项目业主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还强调,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财关税[2012]14号、财关税[2013]14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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