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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房产税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的余值以年税率12%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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