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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6日

问: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问: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之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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