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销售购入的二手汽车,如何计税?
添加日期:2019年09月16日
问题:我公司2016年取得的固定资产(二手汽车),当时取得的是二手车市场开具的普票,现在如果卖出的话,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6 年购进的二手汽车,应按13%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6 年购进的二手汽车,应按13%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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