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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到多少算科学?专家:上调至7000元才合理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06日
考虑到京沪及粤苏浙等地的工薪纳税人,尽管缴纳了当地70%以上的个税,但并不是当地最富裕的人群,个税的修订不妨善待这一人群。
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免征额(即“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时将劳务报酬等三项劳动类收入纳入到综合征收范围。
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5000元的免征额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但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过程中,包括朱明春、陈斯喜、吕彩霞等多位常委认为5000元的标准偏低,建议再适当提高,一些常委还提出应对个税起征点进行科学测算。
那个税免征额定多少算“科学”?
免征额须扣除生活基本支出
免征额体现的是纳税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生活基本支出进行扣除。
虽然个税面向全国征收,但纳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据《中国税务年鉴2017》,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分地区分项目收入情况”显示,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广东缴纳的个税占全国的60.43%,上述五省份缴纳的工薪税占全国的63.55%,其中仅京沪深三个城市缴纳的工薪税就占全国的42.19%。
京沪深三地的工薪人群,承受着高昂的生活成本及住房贷款(或房租),有半数以上的劳动者是非户籍人口,往往一个劳动力要养一家人(甚至包括家乡的双亲)。考虑到京沪及粤苏浙等地的工薪纳税人,尽管缴纳了当地70%以上的个税,但并不是当地最富裕的人群,个税的修订不妨善待这一人群。
免征额的调整必须回应这一现实:如果是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对应的家庭消费支出标准不应当以全国为标准,而应当以上述五省市为基准,尤其要考虑京沪深三地的工薪纳税人;要么必须显著的因城施策,将父母养老、房租房贷、子女教育等纳入到专项费用扣除上。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专项费用扣除标准低,程序繁琐、认定门槛高,工薪纳税人能享受到的实惠很有限,因此个税修正案宜在免征额上做较大的让步,以避免挫伤以劳动为主要收入人群的创富积极性。
上调至7000元才合理
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委员指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不妨计算同期职工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变化,以此变化率测算免征额的调整幅度。
现行3500元的免征额是2011年初开始实施。从2010年到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3045元上升至6193元,上升了103%,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110%。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了81.5%,其中京沪浙苏的增速均超过全国。
综合收入与支出这两项增速,免征额至少应该同步增长至7000元才算合理。
建立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还要考虑个人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保征收的力度加强,社保缴费人群的覆盖面和缴费基数较七八年前均有非常显著提升。以可比口径计算,自2011年到2017年的六年间,京沪两地城镇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缴纳分别增长了83.8%和108.6%(线性外推至7年,则为103.5%和135.8%)。社保是比个税更重的负担,并且这些负担在北上广深格外显著。
如果纳入个税综合征收的劳务报酬、稿酬等三项收入在2016年占个税总额的3.65%,这些收入绝大多数都是劳动收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纳入综合征收意味着税率的上升,但占个税总额高达22.07%的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其边际税率最高仅为20%,并且享受各种减免措施,也容易逃税。这种税制的安排明显不利于劳动创富,容易扩大收入分配差距。
综上所述,免征额至少提高至8000元才能让大多数纳税人的负担降低至2011年的水平。考虑到近年迅速攀升的收入增速、生活成本和房价,个税修正案还宜借鉴社保缴费基数的机制,建立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依赖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免征额。
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免征额(即“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时将劳务报酬等三项劳动类收入纳入到综合征收范围。
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5000元的免征额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但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过程中,包括朱明春、陈斯喜、吕彩霞等多位常委认为5000元的标准偏低,建议再适当提高,一些常委还提出应对个税起征点进行科学测算。
那个税免征额定多少算“科学”?
免征额须扣除生活基本支出
免征额体现的是纳税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生活基本支出进行扣除。
虽然个税面向全国征收,但纳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据《中国税务年鉴2017》,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分地区分项目收入情况”显示,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广东缴纳的个税占全国的60.43%,上述五省份缴纳的工薪税占全国的63.55%,其中仅京沪深三个城市缴纳的工薪税就占全国的42.19%。
京沪深三地的工薪人群,承受着高昂的生活成本及住房贷款(或房租),有半数以上的劳动者是非户籍人口,往往一个劳动力要养一家人(甚至包括家乡的双亲)。考虑到京沪及粤苏浙等地的工薪纳税人,尽管缴纳了当地70%以上的个税,但并不是当地最富裕的人群,个税的修订不妨善待这一人群。
免征额的调整必须回应这一现实:如果是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对应的家庭消费支出标准不应当以全国为标准,而应当以上述五省市为基准,尤其要考虑京沪深三地的工薪纳税人;要么必须显著的因城施策,将父母养老、房租房贷、子女教育等纳入到专项费用扣除上。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专项费用扣除标准低,程序繁琐、认定门槛高,工薪纳税人能享受到的实惠很有限,因此个税修正案宜在免征额上做较大的让步,以避免挫伤以劳动为主要收入人群的创富积极性。
上调至7000元才合理
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委员指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不妨计算同期职工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变化,以此变化率测算免征额的调整幅度。
现行3500元的免征额是2011年初开始实施。从2010年到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3045元上升至6193元,上升了103%,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110%。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了81.5%,其中京沪浙苏的增速均超过全国。
综合收入与支出这两项增速,免征额至少应该同步增长至7000元才算合理。
建立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还要考虑个人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保征收的力度加强,社保缴费人群的覆盖面和缴费基数较七八年前均有非常显著提升。以可比口径计算,自2011年到2017年的六年间,京沪两地城镇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缴纳分别增长了83.8%和108.6%(线性外推至7年,则为103.5%和135.8%)。社保是比个税更重的负担,并且这些负担在北上广深格外显著。
如果纳入个税综合征收的劳务报酬、稿酬等三项收入在2016年占个税总额的3.65%,这些收入绝大多数都是劳动收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纳入综合征收意味着税率的上升,但占个税总额高达22.07%的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其边际税率最高仅为20%,并且享受各种减免措施,也容易逃税。这种税制的安排明显不利于劳动创富,容易扩大收入分配差距。
综上所述,免征额至少提高至8000元才能让大多数纳税人的负担降低至2011年的水平。考虑到近年迅速攀升的收入增速、生活成本和房价,个税修正案还宜借鉴社保缴费基数的机制,建立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依赖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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