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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建议提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9日

  全面取消营业税后的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那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失公平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由于目前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不一,选择的税率不同造成征收管理难。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与生产型的工业企业,当他们的年销售收入超过80万元和50万元,就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虽然他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路也许会增加一些,但会造成税负大幅度提高而且无法转嫁的问题。由于存在3%简易征收的情况,企业取得进项发票很困难,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所列举的6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县级以下小水电,建筑用砂土石,砖、瓦、石灰,用微生物等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
  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增值税链条全面推开及完善,今后增值税抵扣的进项发票取得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一仍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笔者建议取消50万元和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提高到和服务业一致的500万元标准;取消17%的最高税率,避免低出高进的行业税负倒挂,保留13%、11%、6%三档税率。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泰县国税局、福州隆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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