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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可免教育费附加等收费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16日

  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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