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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煤炭资源税将改为从价计征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4日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2%-10%的规定幅度内确定,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今天,省财政厅举行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咨询会,广泛听取意见。
  据悉,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我省将先清费后立税,要求各地对本地区涉煤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违规越权收费基金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应税产品范围有新突破,将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纳入征税范围。洗选煤的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在今天召开的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咨询会上,来自煤炭企业、煤炭税费统征办和发改、能源、煤炭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等20名咨询代表,围绕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洗选煤计征资源税的折算率等提供了大量建议与理由。省财政厅副厅长欧阳煌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完善资源税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拉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序幕。财税部门将认真考虑咨询建议,兼顾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和煤炭资源地的财力需求,在国家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税率建议,报省政府拟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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