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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项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废止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7日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这是2008年以来,我国第六次批量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已取消500多项收费
  据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自身管理职能,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
  从历史上看,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而提出的概念,此后逐步为社会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按管理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四类:一是中央审批、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二是中央审批、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三是省级政府审批、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四是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按收费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六类。
  此前在全国各地,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越权立项、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公布的有关文件显示,2006年58类314种全国性及中央级别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只有60种。另据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 600件,其中7 100多件都是俗称“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促进依法行政,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1月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大规模集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12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清理涉企收费的速度。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中央及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2013年6月、10月,两部委又先后宣布,取消和免征33项中央级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314项各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宣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我国已累计取消或停征超过515项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可为企业和社会减轻上千亿元的负担。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4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对涉企收费项目编制独立的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收费项目仅剩51项
  根据《通知》,在此次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企收费共35项。其中,取消的涉企收费共12项,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公安部门的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部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质检部门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地信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宗教部门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停征的涉企收费共23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成果资料费;环保部门的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交通部门的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沙管理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及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证费、检验费、麻醉及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航部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及权利登记费;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测绘地信部门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在个人事项方面,本次取消的收费共4项,包括卫生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体育部门的兴奋剂检测费、中直管理局的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培训费;停征的收费共2项,包括民政部门的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财政部网站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央级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3类92项。这样意味着,《通知》发布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剩下27类51项,包括教育部门5项,国土资源部门4项,外交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各3项,交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水利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海洋管理部门、民航部门各2项,人防办、民政部门、法院、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体育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仲裁委、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及单位各1项。
  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收费
  《通知》指出,取消或停征上述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对于企业或个人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取消、停征这些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将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将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中央财政还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通知》要求,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取消、停征上述35项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进一步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各地要大力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顽疾,主要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业内专家指出,目前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数量没有详细统计,保守估计应该超过200项。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地方的税收收入占比进一步下降,财政支出压力持续增大,导致地方政府更加依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为更好地整治地方面向社会尤其是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应考虑制定《行政收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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