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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岁末年初发年终奖时,税后莫忘算个税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2日

  案情简介
  日前,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发放给职工年终奖198万元,企业已经代职工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1万元。该笔年终奖实际是职工取得的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未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万元。最终,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
  税法分析
  税务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代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这些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往往直接按照员工的净所得计算缴纳税款,不自觉地忽略了将个人所得税税款本身也并入所得额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员工净所得计算缴纳税款,实际上少扣缴了税款。
  税务部门提醒,如果企业代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勿忘将税款并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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