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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划拨或赠与资产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6日

问: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母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带有行政命令性质,是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无偿赠与是自主行为,不带有强制性。在税法上是否有区别,所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资产。只有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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