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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年金缴费基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取得?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05日

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通常在年初几个月统计数据还没有公布时,这个基数如何取得?

答:各地对此会有变通处理方式,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即以71日到次年630日为执行周期。如北京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521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95.21元(69521÷12×3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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