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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会计专题二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使用其他公司车牌购买汽车,账务如何处理妥当?

问题:A公司9月支付50万购买一辆汽车给老板个人使用,本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是A公司没有汽车牌照,于是使用了B公司的牌照,结果销售方开的发票是B公司,现在账务如何处理妥当?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此,A公司购车因汽车牌照限制,形式上取得B公司的牌照和发票,但实质资产所有权为A公司。由此,A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购买小型Wifi设备,再转租给游客,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问题:一个购买一个小型的wifi设备,再转租给游客,对于游客是按天收费,成本有两部分:wifi硬件设备购置成本,给移动按每台每月流量计费成本。问题:对于此小型wifi设备如何结转成本(购置成本150元左右)?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据此,企业出租小型的wifi设备,若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否则,可作为低值易耗品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直接进费用,怎么做会计处理?

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十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直接进费用。怎么做会计处理呢。实际固定资产和账面不就对不上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相关科目

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虽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备查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购车发生的7项费用,怎样最合理的划分成本和费用呢?

问题:购车款中:1、汽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2、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及车船税);3、车辆购置税;4、车款;5、代办业务费;6、汽车装饰;7、机动车辆保险;这7项怎样最合理的划分成本和费用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据此,外购车辆的成本,包括车款、汽车装饰、车辆购置税、工本费等,应计人“固定资产”核算,机动车辆保险、车船税应计入“费用”核算。 

无形资产余额摊销问题

问题:以前公司会计将无形资产计提时间缩短了,按三年计提的。后来我接手后就没在计提,还余二十多万挂在了账上,过几年后还能在按十年计提费用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据此,贵公司在无形资产可供使用的剩余年限计提摊销费用。

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计提比例?

问题: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有固定的计提的百分比么,是多少呀?

 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财发[1998166号)第二条规定,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事业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510%的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分别列支50%。

事业单位是否必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问题: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必须计提折旧??

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实际成本比暂估成本高,可否做销售退回处理?

问题:客户采取预收全部款项再发货的方式向外出口货物,8月份由于库存不足,于是成本暂估入账同时确认了收入,待9月份发出商品时,实际成本比暂估成本要高,为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可否在9月份做销售退回处理,同时冲减之前的暂估成本和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据此,贵公司采取预收全部款项再发货的方式,未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属于前期差错(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不予按销售退回处理。

对分公司房地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问题:我公司给一个分公司房地产投资,怎么做帐,是走长期股权投资吗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固定资产

如何计算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问题:某电视机生产企业20147~9月销售电视机10000台,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如何计算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电视机13/台、电冰箱12/台、洗衣机7/台房间空调器7/台微型计算机10/台)执行。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解:10月应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为10000×13130000(元)。

企业核算分录:

借:生产成本等科目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30000   

上市基金及创新基金怎么做账务处理?

问题: 申请的上市基金怎么做账务处理?类似的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是怎样?

答:1、上市基金账务处理。上市基金,是指基金单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比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第四条规定,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政府补助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企业实际盈利是根据被投企业估值的增加,获取投资额倍数的回报,属于vc风险早期投资,新的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收益是按照被投企业的当年盈利或亏损,按比例确认,我就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据此,有限合伙企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以上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怎么填列?

问题:财务报表的利润表的中的有一个项目是其他综合收益,这个项目一般都怎么填列?目前我只知道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里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他未分配利润变动数填在其他综合收益里面,还有别的范围需要填吗?(比如资本公积变动需要在其他综合收益里面填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十六条规定,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依据上述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填列内容,反映应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目前相关规定如上述规定明确的,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

综合收益总额填列内容,反映以非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时间会计实务上及监管上究竟该如何把控?

问题: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资金专项审计,其中有一个关于保险资本保证金的问题存在疑惑。 该公司62日获得保监会批准增资,但是增资资金实际1121日到账。所以该公司在资金到账以及更名完成之后的30天内完成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对于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时间会计实务上及监管上究竟该如何把控?该公司是否违反保监会的该项规定?

 答:《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30个工作日)提存资本保证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未分配利润可否全额转增资本,股东分红可否是先约定?

问题:(1)未分配利润可以全额转增资本么?如果不可以,最大的限额是多少?(2)一个公司的两个股东一个是法人股占股70% 一个是自然人股东占股30%,现在要进行分红,可以按照法人股60%、自然人股40%分红么如果可以的话不知道可不可以法人股的不实际提取?

答:《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据此,公司未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转增资本。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视同销售如何会计与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某生产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宣传促销样品,该批产品帐面成本80,市场售价117(含税)。

 处理方式

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产成品          80

没有差异,无需调整

请问以上处理方式正确吗?

答:视同销售收入和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   97

贷:产成品    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纳税调整增加: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

2)纳税调整减少: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

3)广告宣传费97元按税法限额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股权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问题:我们2013年接受了一笔无偿捐赠的股权,当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资本公积   2600

今年年初此笔股权转让转让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请教的问题是  1、分录做的是否对

 2、涉税问题

答:1、接受捐赠股权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明确了,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捐赠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营业外收入   2600

若属于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资本公积   2600

股权转让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

2、接受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股权,应按公允价值计缴企业所得税(接收股东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除外)。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企业之间转让股权,应缴纳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收。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我单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公司按我公司要求购置固定资产,并已运至我公司投入使用,租赁公司每期给我单位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是否可以按合同金额入账?假如固定资产金额是117万元(含税),租赁公司租金总额是128.7万元(含税),关于此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按合同金额入账,并计提折旧,因为发票不完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    18.7

   :未确认融资费用        1 0

贷:长期应付款        128.7

2、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据此,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允许税前扣除。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合计超过2万元如何处理?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10月免税技术收入18000元,非免税销售收入5000元,(均价税合计收入),10月份如何缴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的合计。

  依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10月销售额22854.37 元(1800 +4854.37),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免税技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2、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4854.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3、月合计销售额22854.37 符合暂免征收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

贷:营业外收入    145.63

代销网游,收入成本依据什么确认?

问题:代理销售网游,收入依据什么确认?开票时确认?支付的代理费算成本?成本怎么确认?

如果取得网游费收入开票需要“增值运营服务许可证”资质吗?

这个网游费不是针对散户,是跟移动合作,散客户的钱给了移动,移动给公司钱,因为游戏是公司提供的。所以开票是给移动开发票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网游,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并可向客户开具发票。受托方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委托方将网游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可向受托方开具发票。

2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其会计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画展销售艺术家作品,如何进行核算?开什么样的发票, 缴纳税最少?

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有艺术家一批画在我公司作展览,时间是2-3个月,我公司负责销售,按每幅作品200W销售,收到画款后再支付艺术家100W,展览期间发生的费用例如宴会费、制作费、装修费、影像费等归集到劳务成本,艺术家是小规模公司能给3%的代开增票,

问题:1 销售200W,藏家不需发票,如何记会计分录?如需发票,开什么样的发票,我公司缴纳税最少?如何作会计分录?

2 这种经营模式是否设库存商品进行核算?

3 展览结束,统一将劳务成本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是否会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

答:1、按购进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相关科目

2、按代销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算手续费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无论按购进或代销进行账务处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负是一致的。但不包括非入账核算,不开具发票。

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还需要交哪些税?

问题:企业收到务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据此,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会计处理:

收到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奖励给相关职工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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