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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9年07月06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4 号)附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 18 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 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 18 栏‘本期应补(退)费 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 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 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 年 1 月 1 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中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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