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取得的现金补偿差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16日
问:我公司以2元/股的价格够买了B公司的股票,B公司承诺未来2年到期后,股价可以达到3元,如果未到达目标价格,B公司以差价做为现金补偿,现在2年到期了,股票才1.5元,A公司从二级市场以 1.5 的价格卖出股票,然后给了我们(3-1.5)=1.5 元的现金补偿差价付给A公司,请问A公司取得的现金补偿差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9 号)规定,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依据上述规定,A 公司股票转让,卖出价为 1.5 元 , 买入价为购进原价 0.5(2.-1.5),应按 1.0(1.5-0.5)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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