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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我单位有一块购入土地,属经营性资产,要评估作价入股到我单位(事业单位)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已于 2017 12 29 日完成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通过了解,财税 2015 5 号文对于该行为可以暂免征税土地增值税。目前,土地增资批复已获财政部批准,但是税务对该文件的理解不一致,认为对子公司改制不是我单位改制,对子公司的投资毕竟涉及两个法人主体,资产权属也发生了改变,因此,税务认为不免土增。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据此,子公司改制为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改制重组,应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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