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A公司和B公司因为挖煤对一个铁路进行了损坏,C公司承接修复工作,A公司B公司各出3500万进行修复赔偿,但合同中C公司只开票给A 公司7000 万,请问,1B 公司这 3500 万能否在税前扣除?2、或者有没有其他处理方式,如让A 公司在给B 公司开 3500 万的发票等,如果可以,发票明细开什么?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取得一张发票。 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经主管税务核准,另一方可凭合同协议确认的分割单、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28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