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企业重组按照特殊重组方法吸收合并,被合并方需要清算吗?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企业重组按照特殊重组方法吸收合并,被合并方需要清算吗?还是只备案即可?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十七条 企业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结清税款:

(六)企业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依法注销。一般性处理,需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特殊性处理,无需按清算所得税处理,但需备案。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76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