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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艺人在中国取得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韩国艺人在中国取得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是否存在中韩税收协定问题,而且这个个税他们是在韩国交了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允许在韩国以外的国家应缴纳的税收,可以在韩国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的原则),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在股息的情况下,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除外),不论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扣除,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的韩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的份额。

依据上述规定,韩国艺人在中国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可以在韩国税收中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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