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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通告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

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1日至930日”调整为“111日至1215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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