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销地税已发放发票温馨提示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2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地税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请您尽快安排时间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全市国、地税发票缴销地点缴销营改增前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免影响您后续有关事项的办理。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已发放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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