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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总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08日

问题: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总收入”指标解释不一致,问: “总收入”是否被重新解释和定义?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一、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中的“总收入”或“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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