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企业支付的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08日

请问:企业收到购买小礼品的增值税普票,小礼品用于前期宣传用,这样直接一次性作为销售费用中的宣传费账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据此,企业支付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凭发票和付款单据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0011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