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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制冠名发票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问:企业印制冠名发票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据此,自201524日起,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无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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