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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完税凭证和发票复印件,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题: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服务业发票在邮寄时丢失,对方为我公司开过来其完税凭证和发票复印件,请问我公司用此入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含代开发票):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地税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处理或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代开发票地税机关)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凭存根联复印件、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开票方凭作废声明及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开具证明给受票方,证明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项目、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以证明、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

据此,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凭存根联复印件、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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