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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能少缴或缓缴个税?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能少缴或缓缴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据此,对在31个试点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换言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在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每月还可增扣200元。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在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200)×3%=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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