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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备齐资料 把握重点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对5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政策依据、备案项目、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76号公告涉及3个附件,其中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至关重要。笔者以附件1为基础,整理了部分重要事项,提请相关纳税人关注。

  第3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准备资料: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关注点:1.允许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息红利的情形适用免税收入优惠,但是需要提供被投资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2.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进行企业清算的情况下,允许留存收益的相应份额适用免税收入优惠,但是没有明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减资撤资情况下的股息所得适用免税如何准备资料。

  第7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准备资料: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关注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三项内容: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项和3项在76号公告中没有提及,客观上来讲,这两项优惠不具备可操作性。实务中,如果是私募基金,还要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其是否适用。

  第12项: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准备资料: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关注点:需要关注所在省级主管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相关资料。按照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准备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关注点:该项目税收优惠需要年度备案,但是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能享受优惠。备案时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因此需要对这些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折旧摊销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23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准备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关注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实际抵扣时只能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投资额的计算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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