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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补缴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11日

  问:税务局检查我公司2011年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问题属于少计收入,未计提销项,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均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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