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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口退(免)税获便利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8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进一步便利了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管理。
  在简化出口企业报送资料的同时,公告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仍实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不仅如此,公告还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填报的报表。明确了该类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并规定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抽查。
  重新明确了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考虑到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特殊性,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申请办理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对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明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该条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自2015年5月6日起施行。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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