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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实行从价计征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2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公告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纳税人申报的精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精矿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及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稀土、钨、钼按精矿销售额计征资源税后,其纳税地点仍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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