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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筹划

广告业务的法务、税务处理及节税合同的签订技巧(上)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6日

  广告活动包括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等流程,广告业务“营改增”后,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费用不缴纳文化建设费。因此,广告业务应如何进行法务和税务处理,怎样签订节省税负的广告合同,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广告业务的法律规定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将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即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文化建设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2013]8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款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88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纳税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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